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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诈受害人能否起诉未被追究刑责的“卡主”,要求其返还收到的款项?
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网络犯罪研析 Author 邓世运 岑桂煊
01 以侵权为由起诉?
02 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?
[2]王利明、杨立新、程啸:《民法学》第六版(下),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,第163页。[3]该案中,法院认定,原告元某在“某财富平台”客服的指导下,向张某的银行账号转账2万元。元某与张某双方不认识,无其他交易往来。法院认为,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,取得不当利益,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。元某向张某所有的农业银行账号内转款2万元,银行卡原则上应当由本人占有并支配,而双方互不相识,除本次经济往来外也无其他交易往来,张某收到元某的转账没有法律依据,取得了不当利益,造成了元某的损失,故张某应当返还取得的不当利益。张某至今未返还2万元给元某。关于张某书面辩称其本人未使用涉案银行卡的意见,张某未提供相应的证据用以证明其事实主张,故对张某的辩称意见,本院不予支持。
[4]郑燕:《不当得利返还应否支付利息?》,载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法院司法研究,案例登选一栏,2019年5月16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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